最近網友對于標準提出不少問題和觀點,對此,僅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:
1、關于作廢標準。
標準的作廢有幾種情況,一是國家有關部門公告作廢的,從公告宣布作廢之日起,該標準就不能再使用;二是發布了新標準,并規定替代某標準的,從新標準實施之日起,被替代的標準作廢;使用作廢標準作為產品標準的,應當按無標產品對待。
2、關于標準的實施時間
新標準從發布到實施,一般都有一段時間的間隔,這段時間是作為使用該標準的單位的準備時間(有些人稱為過渡期),在此期間,可以調整相應的諸如原料、工藝、環境、儀器、設備等,以適應新標準,標準實施后,應當按照新標準的規定操作。新標準實施后就沒有什么過渡期。
至于能否提前實施新標準,要看新標準發布時有沒有說明鼓勵提前實施,如果沒有說明,則應按照新標準規定的實施時間執行,特別是替代的新標準,因為和老標準之間有一些要求、數據、指標的調整,如果提前實施新標準,而老標準尚未作廢,有可能產品檢驗結果符合新標準,而不符合老標準,被監管部門處罰。
對于檢驗方法標準,特別是從事法定檢驗和第三方檢驗的檢驗機構,是不能提前實施新的檢驗方法標準的,當出現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,會敗訴。
3、關于同時存在的兩個相同的標準(一般是國標和行標)。
建議首先選擇國家強制性標準,如果國標和行標都是推薦性標準,仍建議選擇國標,因為國家監督抽查一般會以國標作為依據;另外根據標準化法規定,新國標發布后,行標應自行作廢。
4、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能否作為產品執行標準。
現在網友基本有二種意見:一是可以作為產品標準,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有規定;二是不能作為產品標準,理由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由原來的衛生標準修訂的,技術指標不全,沒有抽樣、檢驗判定、包裝、貯存、運輸、保質期等要求。
本人的看法是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。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經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位,如果不能作為產品標準,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又何用?至于沒有技術指標不全,沒有抽樣、檢驗判定、包裝、貯存、運輸、保質期等要求,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食品生產的最低的強制性標準,其他指標的有無,不會影響食品安全,而且這是一個趨勢,今后還有更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,標準清理后,也會有一批現在作為產品標準的標準被清理掉,有些指標國家也不能統一強制性的規定,例如保質期,新工藝和新包材的使用都會延長保質期,統一規定幾個月就不合理了。